家教會會章
前言
家長是學校的伙伴,維持緊密合作,培養學生成才是學校與家長的共同目標。學校每年均會家訪新生,藉此讓學校更了解每位學生的需要。而本校家長教師亦一直積極支持學生成長及學校發展,致力加強學校與家長之溝通、建立共同合作之基礎。家長教師會除提供多個獎學金,以鼓勵本校品學兼優的同學,更同時協助學校舉行各類活動,例如中一謝師宴、學校籌款活動等。亦舉辦各類興趣課程、專題講座、分享會及旅行活動,讓學生、家長與學校有更深入的溝通,共同為學生成長和學校發展而努力。
明愛元朗陳震夏中學
家長教師會會章
會名 | |
本會之中文名稱為「明愛元朗陳震夏中學家長教師會」, | |
英文名稱為「CARITAS YUEN LONG CHAN CHUN HA SECONDARY | |
SCHOOL – PARENT – TEACHER ASSOCIATION」(以下簡稱為「本會」) | |
會址 | |
新界元朗西裕街六十六號明愛元朗陳震夏中學 | |
宗旨 |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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會員資格、權利及義務 |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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方能行使會員權利,家長會員會藉以家庭為單位,雖有多名子女在校就讀,仍以 | |
一單位作算。 |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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會員享有下列各種權利﹕選舉及被選為常務委員會(以下稱常委會)委員、出席會員大會 | |
及參與投票、罷免及參加本會所舉辦的活動。 | |
會員 ( 家長會員 ) 有繳交會費及分擔會務的義務。 | |
名譽會員 ( 家長會員 ) ﹕ |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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會費 | |
每年會費為港幣三十圓正,在每年9月繳交。 | |
每一家庭只須繳交會費一份。 | |
如遇中途退會者,已繳付之會費一概不獲退還。 | |
會員大會 | |
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,其權力包括選舉、委任、罷免、審查及通過財政報 | |
告、聽取及通過主席報告等。會員大會休會期間,常務委員會為最高權力機構。 | |
會員大會分為兩種﹕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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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 a ) 週年會員大會﹕週年大會於每年九月至十一月期間舉行一次,議程包括由主席報告過去一年之會務推行情況及財政狀況、選舉下屆常務委員及義務核數者(隔年進行)、討論提案及臨時動議等事項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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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 b ) 特別會員大會﹕在超過全體員工百分之十聯署要求下,常務委員會須召開特別會員大會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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召開大會之通告連同議程須於大會舉行前十四天發出。 | |
會員大會法定人數,以出席會員不少於六十人為有效。如出席不足法定人數,則須改 | |
期進行會議,並通知各會員出席。若仍不足人數者,則以是日出席人數為法定人數。 | |
除修改會章外,大會內其他動議須得與會者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。 | |
常務委員會(以下簡稱常委會) | |
本會會務由常務委員會負責推行。常委會由十一名委員組成,包括家長七名及教師四 | |
名,其組織如下﹕ |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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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常務委員之職權如下﹕ |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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家長會員於週年會員大會中投票選出七位家長常務委員,獲選者再經互選而產生各家 | |
長常委員職位(隔年進行)。教師委員職掌則由校方委任。 | |
常務委員均為義務性質,任期兩年。除主席外,如遇其他委員中途離職者,則由執行 | |
委員遞補,但須經常委會議決。 | |
常委會每年最少舉行三次會議。本會會員可列席常委會會議。 | |
財政 | |
一切支出須用於貫徹本會宗旨有關的活動或為本會行政費用。 | |
司庫負責彙集會費,存入指定銀行。支取款項時,支票須經主席及司庫(教師委員)二人 | |
簽署方可生效。 | |
本會財政支出不能超過每年經費收入。 | |
司庫須於常委會會議中,報告本會之財政狀況。 | |
本會如有欠債,則常委會委員須負上責任。 | |
核數 | |
週年會員大會須選出一名家長會員出任義務核數者,負責查核本會帳目,每年最少一 | |
次。 | |
解散 | |
若要解散本會,須得全體會員三分之二或以上聯署提案,再經會員大會通過。 | |
本會解散後,所有資產捐贈予明愛元朗陳震夏中學。 | |
修改會章 | |
修改會章須經出席會員大會三分之二或以上之會員通過。 | |